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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邹宏伟与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99号申请保全人:邹宏伟。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申请保全人邹宏伟与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邹宏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名下的房屋产籍及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名下的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邹宏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冯小龙名下的小型轿车。三、冻结申请保全人邹宏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