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霞诉被告马鑫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霞,马鑫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674号原告陈明霞,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巍、舒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鑫,男,1985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宋佳星,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霞诉被告马鑫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陈明霞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