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建总与林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总,林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575号原告林建总,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林跃红,女,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原告林建总诉被告林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总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申请费1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文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