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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XX与李光辉、武志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光辉,武志伟,孙景平,朱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029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李光辉。被申请人:武志伟。被申请人:孙景平。被申请人:朱义。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李光辉、武志伟、孙景平、朱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光辉、武志伟、孙景平、朱义银行账户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光辉、武志伟、孙景平、朱义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