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某某、杨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榆林煤炭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贾庆菊,女,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又名薛晓东,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代理人王晓林,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某某、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上诉人冯某某。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