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包冬梅与薛宝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冬梅,薛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女,1967年6月7日生,蒙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薛宝君,男,5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包冬梅与薛宝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2014)双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薛宝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包冬梅欠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