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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包冬梅与薛宝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冬梅,薛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女,1967年6月7日生,蒙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薛宝君,男,51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包冬梅与薛宝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2014)双双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薛宝君偿还申请执行人包冬梅欠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陈 霞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