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越璇与李绪辉、胥小林、第三人李东华、何健、唐利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璇,李绪辉,胥小林,李东华,何健,唐利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216号原告:李越璇,女,1993年8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绪辉,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胥小林,女,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李东华,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第三人:何健,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唐利莎,女,1958年1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李越璇诉被告李绪辉、胥小林、第三人李东华、何健、唐利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越璇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越璇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越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越璇负担。审 判 长 仲 丽人民陪审员 贾艳梅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