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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越璇与李绪辉、胥小林、第三人李东华、何健、唐利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璇,李绪辉,胥小林,李东华,何健,唐利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216号原告:李越璇,女,1993年8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绪辉,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胥小林,女,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李东华,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第三人:何健,男,1964年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第三人:唐利莎,女,1958年12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李越璇诉被告李绪辉、胥小林、第三人李东华、何健、唐利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越璇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越璇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越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越璇负担。审 判 长  仲 丽人民陪审员  贾艳梅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