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修求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400号原告王修求,住址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九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静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修求(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对其所投诉的违法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行政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修求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玉 财人民陪审员 张 晓 婷人民陪审员 袁 芊 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婉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