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金江河与兰军、兰永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江河,兰军,兰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896号申请执行人金江河。被执行人兰军。被执行人兰永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金江河与被执行人兰军、兰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189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兰军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蒲瑞祥园64-1302室,查封被执行人兰永民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蒲瑞祥园中区26-101室,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因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各一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现已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8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