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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灶林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灶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35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灶林某,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南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锡怀,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灶林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灶林某及其辩护人王锡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灶林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龙涌市场其经营的顺丰百货店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共接受投注香港“六合彩”26期。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林灶林某在店内接受他人非法投注香港“六合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晚共接受二十多人次投注,单据记载的投注金额为人民币5345元,民警在现场起获投注单据、赌资人民币3500元及投注工具等。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林灶林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王某、罗某、莫某、韦某、肖某、李某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投注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林灶林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灶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灶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林灶林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2.被告人赌博时间较短,赌资较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4.被告人患有高血压。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灶林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灶林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灶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灶林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灶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灶林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1项、第2项、第3项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第4项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林灶林某可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3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灶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35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华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6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