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顾建洪与赵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洪,赵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9729号原告:顾建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江。原告顾建洪与被告赵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建洪委托代理人展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建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被告赵永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永江向顾建洪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顾建洪人民币现金拾叁万陆仟元¥136000”。因赵永江未归还该借款,顾建洪遂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赵永江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永江结欠原告顾建洪借款136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顾建洪要求被告赵永江归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永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江归还原告顾建洪借款人民币136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被告赵永江负担。该款原告顾建洪已预交,由被告赵永江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号:10×××76。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