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武军与被执行人武孝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军,武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李武军,男。被执行人武孝龙,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武军与被执行人武孝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武孝龙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武孝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李武军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