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民法院与史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835号移送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史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关于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史进罚金一案,经法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