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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志钢与南京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钢,南京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744号原告:卢志钢,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香格里拉。被告:南京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横云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志。原告卢志钢诉被告南京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志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志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卢志钢负担。审判员  欧大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