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牟廷波与成都复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廷波,成都复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廷波,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复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不详。上诉人牟廷波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复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9649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牟廷波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应直接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省南部县,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成都复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房地产租赁契约》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及《房地产租赁契约补充条款》于2015年12月1日解除,判令支付拖欠的租金、综合服务费、电费、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免租期房屋使用费、清铺费、拆出费,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综合服务保证金等,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牟廷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