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立俊与康显平、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俊,康显平,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998号原告张立俊,男,1954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显平,男,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旷世国际大厦2栋2309号。法定代表人康显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俊诉被告康显平、天津康泰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