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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建伟与赵振兴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伟,赵振兴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财保163号申请人马建伟,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现住锡市华油小区。被申请人赵振兴,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现住锡市南府花园。申请人马建伟与被申请人赵振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振兴所有的位于锡市南府花园小区2-6号楼4单元4楼西户房屋(房产证号:11602110***)、2-4号楼1单元房产(房产证号010***)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615010760000084。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振兴所有的位于锡市南府花园小区2-6号楼4单元4楼西户房屋(房产证号:11602110***)户籍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赵振兴所有的位于锡市南府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房产(房产证号010***)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