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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秦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940号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昌辅道2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海洋,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海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32.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16.12元。原告承担3816.12元,退给原告3816.11元。审 判 长  陈彦吏人民陪审员  曹向阳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