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裘志能与楼仲叶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603号原告裘志能与被告楼仲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志能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房管、国土、银行、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楼仲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裘志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楼仲叶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裘志能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应当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2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