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卫丽方与张思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丽方,张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卫丽方。被执行人张思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卫丽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思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思文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思文相当于8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