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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伟诉王辉、吴俊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王辉,吴俊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25民初692号原告:魏伟,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紫云县紫光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工作人员。被告:王辉,又名王江奎,男,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吴俊佑,男,1988年7月24日生,苗族,紫云县安监局职工。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伟诉与被告王辉、吴俊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伟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伟负担。审判员  胡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