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执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张军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1执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生于1968年5月31日,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张军,男,生于1982年11月29日,住来凤县。申请执行人张玉梅与被执行人张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梅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障碍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伟审判员 潘 斌审判员 康 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蔚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