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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高广涛、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高广涛,郭丽丽,高文义,王玉霞,郭石卫,党川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地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锋,该行行长。被告高广涛,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郭丽丽,女,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高文义,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王玉霞,女,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郭石卫,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党川丽,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高广涛、郭丽丽、高文义、王玉霞、郭石卫、党川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在禹州市顺店镇查找不到被告高广涛,原告又不同意对被告高广涛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原告已预缴,依法应予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颂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