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与祥龙小区物业规划行政处罚终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祥龙小区物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0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谢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该局规划二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祥龙小区物业公司,地址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安综执规划行罚决字[2016]1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所作的安综执规划行罚决字[201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裁定书合法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定西市安定区综合执法局所作的安综执规划行罚决字[2016]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祥龙小区物业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晓东审 判 员 李树彩人民陪审员 郭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