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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诉吕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吕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3民初962号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王仔花园物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育才路西三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杨春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冬,系该公司经理,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住林甸县。被告:吕洪峰,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住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凤(系被告吕洪峰母亲),女,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洪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淑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214.00元;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林甸县温泉小镇18号楼3单元602室业主,原告系温泉小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文件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014年6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2015年7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告房屋建筑面积93.4平方米,2014每年物业服务费为560.00元,2015年物业费为654.00元。被告尚欠原告2014至2015年二年物业费总计1214.00元,因未按期交纳费用,被告应为此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催收未果,特提出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洪峰辩称,我们居住的是顶楼,因为房盖一直漏雨,导致房屋装修损坏,还有顶楼一直没有自来水,无法居住。我们多次找过物业,物业不管,所以我才不交物业费的。物业只收物业费,什么问题都不解决,我认为原告方也没有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我们也不该交纳费用。关于自来水的问题,我找过自来水公司,但自来水公司说我们水压是够的,但是物业公司应该给二次加压水才能上去,但是物业公司没给二次加压,所以水就上不去。我认为,房子卖给我,我们就应该能吃到水,不能吃到水让我怎么居住,水是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我家棚顶墙面损坏,因为房盖房水没做好,导致长期漏雨,所以棚顶因漏雨导致墙体脱落,小石子都落下来了,物业不给处理,我们自己找人处理好的,但物业不把楼顶防水做好,还会继续漏雨,至今物业也没有给做好防水。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林甸县物价局林价发(2009)15号文件(提交复印件),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务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的标准依据是该文件,按照该文件原告本应按照7.58元/平方米收取物业费,但原告2014年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2015年按照7元/平方米收取,均在物业服务费上做了一定的让步,被告应当按照该标准缴纳务业服务费。被告吕洪峰质证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没有约定的标准,原告说多少钱就多少钱,提供的物业服务还不到位,我对这标准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依照林甸县物价局下发的文件标准严格履行。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2、催缴费用通知书照片打印件一张,欲证明2016年6月原告向被告下发催缴通知书的事实。被告吕洪峰质证称,对证据有异议,称其没有看到催缴通知书。根据原告举证的照片中,对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属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3、王仔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欲证明原告与王仔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原告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事实。被告吕洪峰质证称,对证据有异议,这份合同我没见到过,也没签订过,签合同的徐凤楼我也不知道是谁,是王仔花园小区的,我不认识,我对这份合同不认可。合议庭认为,合同系原告与王仔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原告未提交温泉小镇小区业主授权王仔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证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吕洪峰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物业服务管理,被告亦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要求吕洪峰交纳拖欠2014至2015年二年物业费总计121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总计1214.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吕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光代理审判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