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万忠平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忠平,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448号原告:万忠平,男,汉族,1961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陈永建,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124号。负责人:郑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俊,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惠晨,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忠平诉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忠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忠平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