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蔡清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执4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蔡清波,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蔡清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蔡清波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个人全部财产情况。2016年8月3日,被执行人蔡清波向本院申报其没有财产。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蔡清波的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蔡清波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52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沛春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代理审判员 李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琼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