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颜任池与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任池,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7888号原告:颜任池,女,汉族,1946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大田湾65号附1号3层。法定代表人:李洪明。被告: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支路8号A座11楼。法定代表人:米务军。原告颜任池与被告重庆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颜任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任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任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9元,由原告颜任池负担。审 判 长  张 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艾志花书 记 员  马忆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