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68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小艳、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喜军诉被告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