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68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小艳、吴秀菊,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喜军诉被告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