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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再新诉被告蔡红军、党雪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再新,蔡红军,党雪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73号原告:蔡再新,男。被告:蔡红军,男。被告:党雪琴,女,系蔡红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再新诉被告蔡红军、党雪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再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