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再新诉被告蔡红军、党雪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再新,蔡红军,党雪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3773号原告:蔡再新,男。被告:蔡红军,男。被告:党雪琴,女,系蔡红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再新诉被告蔡红军、党雪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再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再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祁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