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庆阳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庆阳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22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庆阳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79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庆阳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搬家费31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庆阳某某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准允退出,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