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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薛建胥诉李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胥,李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1民初1781号原告薛建胥,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土左旗。被告李玉堂,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土左旗。原告薛建胥诉被告李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建胥、被告李玉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91000元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094。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9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15年3月30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结账,剩余9100元由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承诺一、二十内还清,如不还,将追加利息。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一直未还。截止起诉之日(2016年8月30日),被告欠原告9100元及利息3094元未付。被告李玉堂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但认为9100元就是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欠款91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事实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堂给付原告薛建胥借款9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云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