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俞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960号原告: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甲。原告俞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俞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原告处生活,××××年××月××日生一子贾某乙。因被告经常在外游荡,不务正业,嗜好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09年10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后由于孩子年幼,加上亲友劝说,双方于2011年7月28日复婚。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改正错误,夫妻矛盾不断加剧。2012年6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2015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庭调解维持现状。后被告依然不尽家庭义务,故再次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贾某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贾某甲住所地在广西××自治区××县,本案管辖权不属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