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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宫志强与被告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志强,刘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646号原告:宫志强。被告:刘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志强与被告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宫志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宫志强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