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杨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03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业主毛燕芬,女,1962年6月6日出生),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3座073-077号。被执行人:杨庆波,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与杨庆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庆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庆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