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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慧军+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慧军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慧军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慧军支付令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0号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慧军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长民督字第2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崔路波部分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崔路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一时难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培忠审 判 员  冯 伟助理审判员  郭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美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