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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雷与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王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505号原告:刘雷,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王国栋,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雷诉被告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雷撤回对被告王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雷负担。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