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雷与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王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505号原告:刘雷,男,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王国栋,男,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雷诉被告王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雷撤回对被告王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雷负担。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