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362号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7994596J。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章建生,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章立晨,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建生、章立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习文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