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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362号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建生、章立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建生,章立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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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362号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南门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7994596J。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章建生,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告:章立晨,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建生、章立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费���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习文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