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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韩俊莹、何棪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莹,何棪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984号申请人:韩俊莹。被申请人:何棪炜。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申请人韩俊莹因与被申请人何棪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棪炜的银行存款4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俊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棪炜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450元,由韩俊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杰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