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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鲁某与鲁金和、周世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某,鲁金和,周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财保28号申请人:鲁某。法定代理人:徐如锦,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滁州市琅琊区,现住滁州市。被申请人:鲁金和,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申请人:周世芹,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鲁金和妻子。申请人鲁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金和、周世芹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案外人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金和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周世芹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案外人徐树根所有的位于滁州市紫薇南路678号(天乐小区)22幢乙单元503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鲁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