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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明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明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93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明珠。上诉人周明珠因以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震泽水利管理服务站(原震泽机电站)为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05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明珠上诉请求: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其系震泽机电站事业编制内人员。2000年9月20日,震泽机电站以经济性裁减人员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于同年9月25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2014年7月1日,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014年7月4日,其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震泽机电站与起诉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法院以劳动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经审理认为其与震泽机电站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与震泽机电站签订过聘用合同,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其上诉至苏州中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其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其又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通过劳动仲裁及民事起诉、申诉,直到2015年11月2日收到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后,终于明白其与震泽机电站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同时也了解到震泽机电站向主管局、社会保障局报批裁减人员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据此,其认为其与震泽机电站签订的协议虽名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但该份协议既不是劳动协议也不是人事协议,该协议实质是一般的民事补偿协议。该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且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但原审以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其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明珠起诉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震泽水利管理服务站(原震泽机电站),请求撤销双方于2000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因该协议系基于双方之间关系所订立,且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法院确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周明珠的起诉系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故上诉人周明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周明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邹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