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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杰,王鸣,张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4207号原告:王向杰,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桑固乡郭楼村王庄1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龙游路XXX号XXX幢乙单元XXX室。被告:张蔚,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王向杰与被告王鸣、张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被告张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王向杰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张蔚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向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鸣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张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鸣系朋友关系。被告王鸣称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有担保才肯借款,后被告王鸣请求被告张蔚作为担保人。原告于2016年6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借给被告王鸣。被告王鸣写下借条和收条,确认借款,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被告张蔚签名后确认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方到期后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王鸣未到庭亦未具答辩。被告张蔚辩称,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9日,被告王鸣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于2016年7月18日前归还,被告张蔚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王鸣出具收条1份言明收到原告40万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向被告王鸣转账40万元。现原告于2016年8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借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曹家渡支行转账汇款回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鸣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鸣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鸣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系双方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言明于2016年7月18日之前归还,故利息起算日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被告张蔚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王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王鸣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向杰借款40万元;二、被告王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向杰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张蔚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鸣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50元(原告王向杰已预交),由被告王鸣、张蔚负担,二被告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