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仲礼申请耿国勋、孙蓉、杨宇曌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仲礼,耿国勋,孙蓉,杨宇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马仲礼。被执行人:耿国勋。被执行人:孙蓉。被执行人:杨宇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169813元,案件受理费3338,并承担执行费2497.26元,以上共计175648.2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彦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