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行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丽杰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初274号起诉人张丽杰,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乡社街。2016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张丽杰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确认哈拆许字[2008]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撤销,以及确认哈房拆许字(2008)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撤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规定,2016年10月12日,张丽杰到本院起诉哈拆许字[2008]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对张丽杰要求确认哈房拆许字(2008)第0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撤销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哈行立字第37号行政裁定,裁定结论为对张丽杰的起诉,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张丽杰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重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丽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