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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经商,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宝轮镇石门社区1号8幢。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卷烟制品资格的情况下,从广州市购进反包黄鹤楼1916卷烟159条,运至武汉天河机场出站口时,被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硚口区分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和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查获。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出具的鄂烟证(2016)第133号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及武汉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上述卷烟价值计人民币159000元。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编号为R-JBWTS201606230241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抽样取证物品笔录、清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照片,证人证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材料及质量鉴别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其非法经营的香烟依法予以没��。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二、对涉案香烟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钦波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