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申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贵州源丰宏圣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东盛旭泰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源丰宏圣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东盛旭泰贸易有限公司,万开寿,李庆平,万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09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源丰宏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1号懿府B1单元10层1号。法定代表人:万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青,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东盛旭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52号3单元2楼3号。法定代表人:陈柏年,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万开寿,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审被告:李庆平,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审被告:万梅,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再审申请人贵州源丰宏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东盛旭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源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东盛公司提交的《煤炭购销合同》系其伪造,源丰公司并未在该合同中盖章,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错误。(二)万开寿、李庆平、万梅签署的担保书系源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洪被抓,急需用钱救人,在受东盛公司引诱下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源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东盛公司提交的《煤炭购销合同》有源丰公司签章,其所汇款项均系汇至源丰公司账户。源丰公司称合同上的签章系伪造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二)万开寿、李庆平、万梅签署的担保书未有证据证实系受到胁迫所签,故原审判决对其辩称未予采信并无不妥。综上,源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源丰宏圣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刘 莲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