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金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0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宇,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宇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金宇在公主岭市市区,谎称自己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浦发银行内部职工72小时投资的事实,骗取都某某人民币5.8万元钱。2.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金宇谎称自己为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为完成存款任务,在公主岭市市区骗取顾某某人民币5万元钱。3.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金宇以同样的方式,在公主岭市某某局顾某某的办公室内,骗取顾某某人民币5万元。4.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宇在公主岭市市区,谎称自己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浦发村镇银行内部职工72小时投资的事实,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4万元钱。5.2016年11月18日,在公主岭市某某电脑公司商店内,被告人王金宇虚构他人急用钱,骗取王某1现金3万元钱,用于还债。案发后,被告人王金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金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都某某、王某1、顾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证人牛某某、姜某某、孙某、王某2、苗某证言,借条、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金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所得32.8万元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金宇在公主岭市市区,谎称自己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浦发村镇银行内部职工72小时投资的事实,骗取都某某人民币5.8万元钱,案发前,被告人王金宇父母为其返还被害人都某某5.8万元中的8000元。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金宇谎称自己为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为完成存款任务,在公主岭市市区骗取顾某某人民币5万元钱。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金宇以同样的方式,在公主岭市某某局顾某某的办公室内,骗取顾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宇在公主岭市市区,谎称自己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浦发村镇银行内部职工72小时投资的事实,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4万元钱。2016年11月18日,在公主岭市某某电脑公司商店内,被告人王金宇虚构他人急用钱,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骗取王某1现金3万元钱,用于还债。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王金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除部分用于其偿还债务外,其余被被告人王金宇挥霍。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王金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王金宇主动到刑警大队投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王金宇无违法犯罪记录。4、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金宇不是该公司员工,且该公司自2012年12月成立至今,从未开展过72小时投资业务。5、魏某某、都某某、顾某某、王某1提供的证明、借条及存款明细,转账交易查询,银行卡照片及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告人王金宇诈骗魏某某、都某某、顾某某、王某1的犯罪事实。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1日,顾某某让牛某某给一个叫都某某的人汇5万元钱。7、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正月,魏某某向姜某某借过3万元。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王金宇大约一年前曾以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客户经理的身份拉过几份存款(但实际上王金宇一直都不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到2015年12月末,王金宇的存款业绩没有变化,孙某就没有再继续统计王金宇的业绩了。9、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金宇2015年2、3月份开始在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工作,2016年过完年王某2发现王金宇不往家拿工资,还有一个叫小某(指都某某)的出租车司机说王金宇欠他5万元,且没有利息。王某2和小某及王某2的两个姐姐一起到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发现王金宇已经不在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上班了。10、证人苗某的证言,证明王金宇对家里人说自己在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上班,但是一直没往家拿过钱。苗某去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询问此事时,一名姓某的行长答复到王金宇现在已经不在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工作了。11、被害人都某某的陈述,证明王金宇谎称自己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浦发村镇银行内部职工72小时投资的事实,骗取都某某人民币5.8万元钱。加上之前都某某拜托王金宇买手机的1.2万元钱,共计7万元。王金宇的父母帮王金宇还都某某2万元,王金宇和都某某就剩余的5万元打了一张欠条。王金宇承认从魏某某那里借款14万元。2015年年末,都某某把自己的建行卡借给王金宇,王金宇说有人给他打款。都某某没有收到过一笔5万元的汇款。1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明王金宇谎称自己是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浦发村镇银行内部职工72小时投资的事实,骗取魏某某人民币14万元钱。最后一次拿钱,王金宇给魏某某出具了欠条。14万元是从王某3拿了5万元,从房某某拿了4万元,从姜某某手里借了3万,剩下的钱全是魏某某的。1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明王金宇谎称自己为公主岭市浦发村镇银行职工,虚构为完成存款任务,骗取顾某某人民币10万元钱.1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王金宇虚构他人急用钱,骗取王某1现金3万元钱。15、被告人王金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王金宇诈骗过程及王金宇承认自己骗取都某某5.8万元,魏某某14万元,顾某某10万,王某13万元。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金宇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以借贷为名,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金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金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金宇违法所得32万元,发还被害人都某某5万元,魏某某14万元,顾某某10万元,王某1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皓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人民陪审员 范秋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