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先鹏、王仁超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6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乳名白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2003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8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广,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管某甲,男,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及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吴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带领被告人王某甲、管某甲等人驾驶路虎和别克商务车来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好声音KTV唱歌,后被好声音KTV老板王某邀请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张某甲怀疑姜某2、门某甲出老千诈骗其钱财,遂安排王某甲、管某甲将两人带走。当晚22时1分许,王某甲、管某甲等人将姜某2、门某甲强行带至别克商务车内,且给两人用头套蒙住头,后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等人将姜某2、门某甲带至即墨市移风店镇的龙洋腾飞公司,将两人拘禁在公司内且给两人戴上手铐。在拘禁过程中,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等人持伸缩铁棍对姜某2进行殴打,致姜某2体表多处皮肤挫伤,面积达15CM2,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22时22分许,张某甲安排王某甲、管某甲驾车将姜某2、门某甲送回平度市南村镇驻地好声音KTV。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三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甲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并建议本院对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王某甲、管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某甲对着犯罪事实辩解认为,其没在现场,没看见给被害人带头套和手铐;被告人王某甲、管某甲辩解认为,当时是用衣服给他们蒙的头不是头套,没带手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二受害人有被带头套、并戴手铐情节,证据不足。3、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酒后来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好声音KTV唱歌,后被好声音KTV老板王某邀请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张某甲怀疑姜某2、门某甲出老千诈骗其钱财,遂安排王某甲、管某甲将两人带走。当晚21时1分许,姜某2、门某甲被王某甲、管某甲等人强行带至别克商务车内,且给两人用衣服蒙住头,后姜某2、门某甲被带至即墨市移风店镇的龙洋腾飞公司,两人被戴上手铐拘禁在公司内。在拘禁过程中,王某甲、管某甲等人持伸缩铁棍对姜某2进行殴打,致姜某2体表多处皮肤挫伤,面积达15CM2,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当晚22时22分许,张某甲安排王某甲、管某甲驾车将姜某2、门某甲送回平度市南村镇驻地好声音KTV。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被害人门某甲称被告人系酒后所为,他们没有殴打自己,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开庭时不再出庭。被害人姜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16年10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姜某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已即时清结。被害人姜某2对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同意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服从法院判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明了本案的发案、立案和破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本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情况。(4)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不是网上逃犯。(5)平度公安局南村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尿检呈阴性。(6)监控录像说明书,证实2016年3月30日,平度市公安局依法调取了南村好声音练歌房王丽芳持有的监控录像三份,录像显示2016年3月28日21时01分50秒姜某2、门某甲被人带到练歌房大厅,并于当日21时01分56秒姜某2、门某甲出了练歌房大门,当日22时22分40秒两人被一辆商务车送回。(二)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晚上,他与本村的姜某2等人一起开车到了南村好声音练歌房四楼的一个大房间里,当时里面已经有二十多个人了,之后就开始推牌九,姜某2与“白龙”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四个人玩的,当时练歌房的老板在边上押钱,玩了不到半个小时白龙就要叫人把姜某2和喜子带走,说是要把他俩带到他公司去。他们下楼后看见姜某2跟着喜子被人带到一辆大面包车上拉走了,然后他们就在练歌房等着,练歌房的老板说去找,让他们等着,大约两小时左右,之前那辆面包车又把姜某2和喜子送回来了,姜某2受伤了,其看到姜某2身上有脚印,手腕上有手铐子印,之后送姜某2回古岘的时候他说身上疼。其不知道“白龙”为什么要叫人带走姜某2跟喜子。姜某2还有其他两个人都赢了,就白龙输了。不知道姜某2赢了多少钱。姜某2带了两万多元钱,回来的时候钱不在了,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没有的。回到家后,其与姜某2的老婆一起拉着姜某2到了平度市人民医院。(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南村经营好声音练歌房,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姜某2、“白龙”等人在其宿舍内赌博时,其从厕所出来之后看见白龙、姜某2、白龙公司的人都往楼下走,其以为是姜某2借白龙钱没还,所以白龙就把他带走了,他下楼的时候白龙的两个车已经走了,后他来到“白龙”家等了十五六分钟,白龙就回家了,白龙告诉他说一块推牌九时,因为姜某2出老千,就把姜某2带公司去了,并说已经把姜某2送回去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姜某2的陈述,证实今年3月28日下午,南村好声音KTV老板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今天晚上在他练歌房里有一赌局挺大的,让他们去玩。当晚9时许,其与同村姜某1、王兵格几个人开二辆车到了KTV后上了四楼,进去后看见有20来人在里面,赌局还没开始。坐了五六分钟,他们开始推牌九,“白龙”坐庄,每把最少押100元,最多不限制,“白龙”每把推1万元。赌了约5、6分钟,他赢了2000元钱,突然“白龙”指着他和另一个人对几个小青年说把他们带走。这时过来几个小青年,架着他和另一个人的胳膊,带出练歌房往西走,走到一个拐角处,一个青年说给他们蒙住头别让他们看见,他们用头套把他的头套住,拖到一辆车上,上车后他们把他的手机拿走了,并用拳头打他的头让他别反抗,他听他们说要把他拉到他们的公司。走了大约30分钟,到了一个地方,刚下车他们就反背着给他拷上手铐,进了屋后,上来一个人踹了他腰一脚把他踹倒在地上,他们就用棍子朝他屁股、腰等部位打,还有人用脚踢他身上,打了约1个小时。是“白龙”领人打的,当时他被蒙着头,具体谁打的其不清楚。打完后,他们把头套拿下来,他看见“白龙”拿着小棍站在那里,屋里大约有十几个小青年,此时他才看见与他一起被带过去的人是门某甲。(2)被害人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8日晚上,其与姜某2、盖忠辉、王明阁还有姜某2村里的一个不认识的人,开着两辆车上了南村镇好声音练歌房,姓王的老板在他的办公室设了一个推牌九的局,当时屋里有十几个人,他们去了之后“白龙”坐庄,姜某2跟两个他不认识的人押,打了四、五把,“白龙”输了1万元钱,之后他就又拿出1万元刚开始打的时候,他就对旁边的人说:“把他们带走”,之后他们就两个人带一个人,用衣服蒙住他与姜某2的头把他们带到楼下上车到了一个公司里,到了这个公司里之后就给他和姜某2带上了手铐,之后“白龙”过来了,因为“白龙”认识他就给他打开手铐带到里面一个屋子里,然后这帮人大约有五、六个人打姜某2,过了两个来小时“白龙”就找了一辆车把他与姜某2送到练歌房门口,之后他们开车去了人民医院给姜某2看伤,之后就报警了。其不知道“白龙”为什么带他们走,好声音练歌房的老板设的赌局,一万的局,其没有挨打,姜某2后背、屁股、腿上都是淤青。(四)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其与司机王超及工地上开单子的张豪三个人酒后一起来到南村好声音KTV唱歌,唱歌的时候王某过来让他上去打牌,他们就去了王某的办公室,坐了不到十分钟,王某的办公室就来了不少人,王某就让他推牌九,他说不会,王某就说给他看着牌,之后其就与三个不认识的人一起推,其当时拿出一万块钱,一共推了没几把,就输了六、七千块钱,在推牌九的过程中其看到对面的那个姓姜的人手里有三张牌,因为推牌九手里应该是两张牌,就知道他在抽老千,其就对姓姜的说你怎么偷牌,这个姓姜的就把牌往桌子上一推说:“你哪只眼看我偷牌来?”,这时跟姓姜的一起的叫喜子的就骂他,之后他们围上来好几个人,其就跟这些人说姓姜的两个人噶伙“插拨”他,其不想结仇,此事与他们无关。那些人就再没上前,然后王超跟张豪两个人就跟他们吆喝起来了,其让他们两人把姓姜的与喜子带下楼,后其从王某处得知姓姜的与喜子被拉到公司后,便回到了公司,看到王超还有张豪在公司大厅里,姓姜的爬在地上,王超跟张豪手里拿着伸缩警棍,姓姜的挨打了,喜子在旁边站着,喜子当时还说认识他,其就把王超和张豪骂了一顿,并让王超和张豪把他俩送回了练歌房。(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老板张某甲、管某甲三个人在平度市南村镇好声音练歌房唱歌,练歌房的老板一直叫张某甲上他办公室打牌,叫了好几次,之后他们三个人就上了练歌房老板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已经好多人了,姜某2他们已经在那了,张某甲就上前跟这些人推牌九,在推牌九的时候姜某2偷牌。张某甲就说他偷牌,姜某2一起的人就骂他们,当时其老板张某甲喝酒喝多了,其看到老板吃亏了,就与管某甲一起把姜某2和另一人挣下楼,把这两个人带上车的后座上,管某甲在车后座上看着他们,其开车拉着上了在移风店镇的龙洋腾飞公司里面的办公室大厅,到了之后其与管某甲就拿着公司的伸缩棍打姜某2,打了几下之后老板张某甲给打电话问是不是把人拉走了,过了大约半个多小时其老板来了公司,把他们两个人骂了一顿,并让他俩把人送回去,之后其就与管某甲一起把他们送到了南村镇的好声音练歌房门口。(3)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的一天晚上,其与张某甲、王某甲在平度市南村镇好声音练歌房唱歌,在唱歌的时候练歌房的老板叫张某甲上楼打牌,因为张某甲喝多了,其与王某甲就一起上了练歌房老板的办公室,当时他屋子里已经有好几个不认识的人,之后张某甲就与其中的三个人推牌九,其中有个姓姜的人在推牌九的过程中偷牌被他们发现了,张某甲就说他们,他们就开始骂人,过了一会,其与王某甲就叫着这个姓姜的还有另外一个人下了楼,并把这两个人弄到车的后座上,拉到了公司里,在公司的办公室其与王某甲用两根伸缩棍打那个姓姜的,之后张某甲回到公司把他俩骂了一顿,并让他俩把这两个人送回了南村镇的好声音练歌房门口。(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姜某2外伤构成轻微伤。(六)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王某辨认张某甲即“白龙”。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姜某2的经济损失,使三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管某甲虽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三被告人不宜认定为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应认定二被害人有被带头套情节、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辩解、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虽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公安机关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张某甲不宜认定为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应认定二被害人有被带手铐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二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进行询问时,均陈述二人在被拘禁期间被戴上了手铐,且证人姜某1证实被害人姜某2被送回去时,其看到姜某2手腕上有手铐印,故应当认定二被害人在被拘禁期间有被戴手铐的事实。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管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美艳人民陪审员 张芳淑人民陪审员 张升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文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