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与东营市万晔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东营市万晔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荣鑫化工有限公司,李光明,陈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保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负责人:王雪飞。被执行人:东营市万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被执行人:东营市荣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甲文。被执行人:李光明。被执行人:陈新珍。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与东营市万晔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荣鑫化工有限公司、李光明、陈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李光明名下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