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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其山与福建平和福龙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山,福建平和福龙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福龙,卢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异14号申请执行人李其山,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福建平和福龙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周福龙,经理。第三人周福龙,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第三人卢小丽,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其山与被执行人福建平和福龙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福龙、卢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其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经与被执行人福建平和福龙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福龙、卢小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其山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茂己审判员  曾钦良审判员  曾银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